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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加氢站可采用氢气长管拖车运输、管道输送或自备制氢系统等方式供氢。加氢站可与天然气加气站或加油站联合建站。
表3.0.2 加氢站的等级划分
3. 0.3 加氢站内储氢罐容量应根据氢气来源、氢能汽车数量、每辆汽车的氢气充装容量和充装时间以及储氢罐压力等级等因素确定。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储氢罐总容量不得超过1000kg。
3.0.4 加氢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 0.4的规定。加氢加气合建站中的天然气加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表3.0.4 加氢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注:管道供气的加气站储气设施总容积是各个储气设施的结构容积或水容积之和。
3.0.5 加氢加油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表3.0.5 加氢加油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注:1 V为油罐总容积(m³)。
           2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3 当油罐总容积大于60m³时,油罐单罐容积不得大于50m³;当油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60m³时,油罐单罐容积不得大于30m³。
           4 当储氨罐总容量大于4000kg时,单罐容量不得大于2000kg;当储氯罐总容量大于1000kg时,单罐容量不得大于1000kg。
          5 “×”表示不得合建。
3.0.6 加氢站的火灾危险类别应为甲类。加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的爆炸危险等级应为1区或2区。
3.0.7 加氢站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范围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
3.0.8 加氢站内设有制取氢气的自备制氢系统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
3.0.9 加氢加油合建站、加氢加气合建站中的加油、加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3.0.10 加氢站采用移动式加氢设施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电解制氢系统的技术要求》GB/T 19774和《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技术要求》GB/T 1977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0.1 目前国内外已建成的氢能汽车加氢站的氢气来源主要有:长管拖车运输供应高压气态氢,长管拖车储气瓶组的氢气压力为25MPa~35MPa,一辆拖车运输氢气约5000N· ;加氢站内自备水电解解氢装置或天然气转化制氢装置,制取氢气经加压、储存供应氢气,氢气管道输送氢气只是个别的;液态氢槽车供应液态氢,在加氢站内设液态氢储罐,以液态氢直接对氢能汽车上的液氢储罐加氢。鉴于目前我国的液氢生产较少,且价格较贵,所以本条推荐采用三种氢气来源,但在条件合适且只是作为示范或试验使用时,采用液态氢供应也是适宜的方式。
    本条明确规定“加氢站与天然气加气站或与加油站可联合建站”。采用合建站的方式既有利于节省建站用地、降低建设投资,也有利于加氢、加气、加油的经营管理;且可促进氢能汽车基础设施的建设。据了解,欧洲和美、日等研发氢能汽车较早的国家已建的数十个加氢站中不少是采用合建站的方式。表1是国内外一些氢能汽车加氢站的设置状
况。
表1 国内外一些加氢站的设置状况
3.0.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制定本条的主要依据有:
    1 加氢站内储氢罐容量是根据需加注氢气的数量、加注频率和氢源供应状况等因素确定,储氢罐容积越大,其潜在危险越大,对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可能产生影响程度越大,参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本条按储氢罐的总容量和单罐容量大小,将氢能汽车加氢站划分为三个等级,以区别不同容量的加氢站作出不同的规定或要求。本规范中的储氢罐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固定式氢气储罐和氢气储气瓶组。
    2 在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中,对氢气罐是按其总容积(m³)划分为小于或等于1000、1001~10000、10001~50000、大于50000m³四个等级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第4.3.1条表4.3.1中将可燃气体储罐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规定按储罐总容积V(m³)划分为V<1000、1000≤V<10000、10000≤V<50000、50000≤V<100000m³四个等级。加氢站等级主要是按储氢罐总容积划分,为了制定、实施时的统一性,本规范基本拟按三个等级划分,一级站为4000kg(不含4000kg)~8000kg氢气,折合气态氢气为44000m³~88000m³;二级站为1000kg(不含1000kg)~4000kg氢气,折合气态氢气为11000m³~44000m³;三级站为小于或等于1000kg氢气,折合气态氢气为11000m³。
    3 在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中对加油站的等级划分见表2,该规范条文说明认为:①加油站的油罐容积宜为3d~5d的销售量,年销售量为5000t/a的加油站在我国城市中已建设很多,此类加油站的油罐总容积需达到65m³~110m³,所以将二级站的油罐总容积确定为120m³;②建设在城市郊区或公路两侧等开阔地带的加油站可以允许其油罐总容积比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油罐总容积大一些,所以将一级站油罐总容积确定为121m³~180m³;③三级加油站是从二级站派生出来的,在城市建成区内建筑物、构筑物比较密集,若按二级加油站建站,有时不能满足防火距离要求,需要减少油罐总容积,以降低加油站的运行风险,将三级站的油罐总容积规定为小于或等于60
;④加油站油罐的单罐容积的限制,既考虑了安全因素,又考虑了加油站的运营需要;⑤柴油的闪点较高(属丙类),其危险性远不及汽油(甲类),所以规定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表2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4 按燃油、氢气的能量密度进行折算,1 燃油约折算为250kg· H2 ,在加油站的等级划分中油罐总容积分别为180 、120 、60 ,相对应的氢气容量约为45000kg、30000kg、15000kg;油罐单罐容积为30 、50 ,相对应的氢气量为7500kg、12500kg。本条规定的加氢站等级划分的储氢罐总容量分别为8000kg、4000kg、1000kg;储氢罐单罐容量分别为2000kg、1000kg、500kg,按能量折算仅为燃油的1/15~1/5。本条这样规定是考虑两力面因素:一是人们对氢安全、氢能应用的认知度尚待提高;二是氢能汽车在起步阶段数量较少的状况。
    5 本条规定加氢站三级站储氢罐的容量用于充装公交汽车时,大约可满足25辆2d~3d的氢气耗量;若用于充装轿车时,大约可满足100辆2d~3d的氢气耗量。根据氢能汽车的发展情况预测已能满足相当一段时期的需要,因此作了本条规定。
3.0.3 加氢站内的储气设施是用于储气和均衡地对氢能汽车充灌氢气,本条推荐储氢罐总容量确定的基本要求,实施时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认真分析、计算。氢气储罐的容量越大,其危险度和影响越大,为此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加氢站时,由于受到防火距离和安全因素的限制,将储氢罐总容量减少至小于1000kg,且储氢罐与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严格遵守本规范第4.0.4条的规定。
3.0.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制定本条的依据主要有:
    1 在第3.0.1条的条文说明中,已说明“合建站”的优势和国外一些加氢加油或加氢加气合建站的实例。
    2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相关规定,确定本条规定的加氢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参照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见表3),考虑合建站储氢罐、储气罐叠加后潜在危险的增加,按二级站叠加后为一级站;三级站叠加后为二级站,以此确定加氢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表3 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3.0.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由于加氢站的危险程度主要与站内储氢罐的总容量和储氢罐单罐容量有关;而加油站的危险程度主要与站内油罐总容量和油罐单罐容量有关,因此,加氢加油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与加氢站、加油站的等级划分相对应,并考虑合建后危险程度的叠加因素和满足加氢、加油的安全运营需要,使某一等级的加氢站和加油站合建站的危险程度与同一级别的加氢站或加油站的危险程度基本相当的要求划分合建站的等级。
3.0.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制定本条的依据是:
    1 氢气的主要性能:气态氢的密度为0.0898kg/m³(101.3kPa、0℃时),约为空气密度的1/14;无色、无嗅的可燃气体,在空气中的着火温度为574℃,在氧气中的着火温度为560℃;着火燃烧界限在空气中为4%~75%(体积),在氧气中为4.5%~94%(体积);爆轰界限在空气中为18.3%~59%(体积),在氧气中为15%~90%(体积);最小着火能在空气中为0.19mJ,在氧气中为0.07mJ;氢气易扩散、易泄漏,由于分子量小和黏度小,约比空气扩散快3.8倍,所以氢气既比空气轻,又易扩散,一旦泄漏到周围环境中,一般呈上升趋势。
    2 根据氢气在空气中燃烧爆炸界限,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加氢站应为“甲类”。
   3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确定加氢站内的氢气压缩机间、氢气储罐等有爆炸危险区域为1区或2区的理由是:
    1) 有爆炸危险的氢气压缩机间、氢气纯化间等的面积、空间均不大,设备布置也较紧凑,所以本规范规定在建筑物内部均以房间为单位划分有爆炸危险的范围。
    2) 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规定,“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并在注中明确:“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加氢站内有爆炸危险的房间或区域内的生产设备在开车、停车时,均有可能出现爆炸性混合气体环境。
    3) 根据规定,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方式与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和范围之间的关系是:在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的情况下,第一级释放源可能导致1区;局部机械通风,可将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缩小或使等级降低。调查表明,国内已建的氢气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均设置了自然通风和一般的机械通风,但未设局部通风。因此,在氢气站的制氢间、氢气纯化间、氢气压缩机间、氢气灌装间等房间内爆炸危险物质的释放属于第一级释放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定为1区。
    4)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有关条款的规定,加氢站室外氢气罐的周围空间及其氢气放空管周围空间规定为2区有爆炸危险场所。
3.0.8 目前国内外氢能汽车包括燃料电池汽车、氢气内燃发动机汽车和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均处于开发应用的起步阶段,为了方便地取得氢源,在一些加氢站的建设中,同时设有制取氢气的自备制氢系统,为此本条规定自备制氢系统部分的设计还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相关规定。
3.0.9 由于在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中已对汽车加油、加气站的设计、施工作了相关规定,本规范不再重复,所以本条规定“合建站”的设计、施工除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相关规定。
3.0.10 移动式加氢装置已在国内外出现,并具有灵活性和满足用氢量较少的氢能汽车加氢示范工程等的需要。此类移动式加氢设施一般是指固定在专用的汽车底盘上或汽车的专用拖车的底座上的氢气加氢设施,此类设施常常包括有氢气压缩机、储氢罐、氢气加注装置等,有的还设有水电解制氢装置。此类设施一般可根据需要采用汽车运输或牵引运输至规定的专用场所进行加氢作业,为确保安全,撬装式加氢装置应具有较严格的安全技术设施,如密闭空间的氢气浓度报警装置、通风设施和事故排气机、安全泄放装置和电气防爆设施等,其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应与撬装式水电解制氢装置或变压吸附提纯氢装置的安全措施相似,所以本条规定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水电解制氢系统的技术要求》GB/T 19774和《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技术要求》GB/T 19773的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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